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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