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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更新时间:2006-12-30 10:40:58 作者:佚名 点击:  http://www.bjicafe.com
p;  ——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突发事件和事故中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在司法保护一章,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为增强可操作性,法律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家长、监护人等等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已经修订,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会出台相关的规定,各省区市也会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对本地的条例或者办法作出修改。”于建伟说,下一步就是在执法层面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具体讲就是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该严格地履行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他同时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表示了信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项法律,相信能够最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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